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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活动
关于印发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和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7日
 

德统字〔201234

  

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及时了解各地统计违法案件办理情况,加强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督导,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和备案制度的通知》(鲁统办字〔201272号)的要求,市局决定建立统计听证案件、复议案件、诉讼案件、强制执行案件、行政处分案件的报告和备案制度。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统计局

  

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德州市统计局

  

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和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各地统计执法检查情况,加强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督导,保障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案件包括全市各级统计机构的统计听证案件、复议案件、诉讼案件、强制执行案件、行政处分案件。

  

    第三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向市局政策法规科报告: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时,应将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以电子邮件或纸介质上报市局政策法规科。

  

    第五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市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举行听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的;

  

    (四)经过行政诉讼的;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经强制执行的;

  

    (七)罚款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备案时,应将案卷的所有材料复印一份上报市局政策法规科。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21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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