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统字〔2012〕34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及时了解各地统计违法案件办理情况,加强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督导,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和备案制度的通知》(鲁统办字〔2012〕72号)的要求,市局决定建立统计听证案件、复议案件、诉讼案件、强制执行案件、行政处分案件的报告和备案制度。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统计局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德州市统计局
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和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各地统计执法检查情况,加强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督导,保障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案件包括全市各级统计机构的统计听证案件、复议案件、诉讼案件、强制执行案件、行政处分案件。
第三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向市局政策法规科报告: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时,应将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以电子邮件或纸介质上报市局政策法规科。
第五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市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举行听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的;
(四)经过行政诉讼的;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经强制执行的;
(七)罚款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备案时,应将案卷的所有材料复印一份上报市局政策法规科。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