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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研究
关于德州市服务业企业“营改增”情况的调研分析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7日
  近日,按照省统计局服务业处紧急调研方案的要求,德州市统计局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调研组,深入企业和相关部门实地调研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改增”以来交税的变化情况,了解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征求企业对“营改增”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德州市服务业企业“营改增”以来的基本情况

  德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过税务部门地精心组织、狠抓实施,工作进展顺利,新旧税制成功实现了转换。

  这次调研企业涉及到我市4个行业大类、9个行业中类,共11家企业。“营改增”对服务业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减轻税收负担。从调查的情况看,一般纳税人服务业企业税负有增有减,但总体税负下降,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实际税率下降,成为“营改增”受益最多的群体。如陵县玉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实施“营改增”,玉洁家政于2015年9月份开始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前企业交纳税率较高,税费较多,营业税负达到了5%。“营改增”后增值税负仅为1%,主要是由于虽然家政服务业本身存在着员工多,但企业不起眼,企业人员流动大,税务部门视其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广播影视服务等6个行业虽然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但外购的固定资产、原材料、水电、办公用品等项目都可以按17%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税负比原来5%的营业税要低。如德州市黑马三农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位于平原县三唐开发区,主要经营范围是农、林、渔业的技术研发、应用、转让及服务。公司自成立至2013年7月为营业税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5%,2013年8月开始由营业税纳税人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抵扣完进项税额,税负比原来5%的营业税要低。2015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10253.6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为327.8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91万元,如果按原来适用的营业税计算,税负为5%,应缴纳营业税512.68万元。则“营改增”后,公司减税93.88万元。

  二是解决重复征税。实施“营改增”后,由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都可以作为进项抵扣,下游企业购进一般纳税人的服务也可进行进项抵扣,从而实现了由原来“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营业税制向具有“环环征税、层层抵扣”的增值税税制的转变,从制度上解决了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和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从调查中看,如乐陵市特丽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份,是乐陵市最早致力于居民服务业的公司之一。公司从业人员124人,固定资产438万元。公司从2008年4月到2010年6月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2010年7月到2014年9月归属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不管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国税局需要缴纳增值税,地税局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等,实际税负达到20%左右。其中,国税和地税部分有些重复收税的现象。自2014年10月公司实行“营改增”以来,由于不用重复交税,并且可以抵扣部分进项税额,使得税率比原来下降很多。

  三是优化经济结构。“营改增” 从税制上解决了企业长期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问题。“营改增”改革前,企业外购服务所含的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营改增”的推行将大大增加企业进行产业链调整的积极性, 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专业化分工,做大做强本属于服务业范围的研发和营销环节,同时引导一些研发、设计、营销等内部服务环节从主业中剥离出来,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从调查中看,如德州乐陵的山东飞达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底分离出飞达集团辐照灭菌有限公司。其负责人介绍,主辅分离后,2015年7月底,公司辐射各种产品6190吨,实现营业收入291万元,利润94万元。主辅分离后辅业灭菌服务税率5%,主业食品加工业税率6%,公司节省税负2%,三年多共节省纳税29万元。并且,分离后公司更容易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在效益上,各公司单独核算,账目清晰,管理者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来研究企业的发展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营改增”尚未覆盖全行业。据我市国税部门同志介绍,德州市第三批行业的“营改增”尚未开展,包括房地产业、餐饮业、金融业和部分服务业行业等。从调查中看,德州站劳动服务公司就还未开始“营改增”。该公司成立于1986年6月,位于德州市火车站北街,属于德州火车站的一个下属单位,主要经营以房屋柜台等出租和销售火车加固器材的服务型行业。2015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80.2万元,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10.1万元,交纳增值税23.4万元。据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楼下房屋出租,以及站台,柜台,及售货车等物件的出租业务,交纳的是营业税,而企业销售火车加固器材等商品的业务一直是交纳增值税,而且一直没有改交营业税。再如,据平原县前曹镇帅帅理发店负责人介绍,他们也没有开展“营改增”。

  二是一些行业或企业“营改增”后实际税负不降反升。调查中发现,由于“营改增”政策尚处在完善阶段,对不同企业带来的影响不一样。如交通运输行业的税负“不降反升”。主要原因是,由于“营改增”还没有全面覆盖,占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较大的修车费、过桥过路费等可抵扣项目难以开到增值税发票,这部分支出不能抵扣,这就使得这类行业实际税收负担不降反升。还有一些服务性企业根本不需要购置大型设备,固定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在企业成本中占大部分,而这类成本不能够产生进项税,它的成本可抵扣的比重也比较低,这样就会使税基过高,变相增加了税负。

  三是“营改增”对企业会计和财务核算产生不利影响。“营改增”施行后,给服务业企业会计核算体系造成了改变,最明显的改变是会计核算科目增多,核算要求提升。原有的营业税核算制度下的对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其对成本按实际发生列支,应纳税所得额按收入额或收入差额乘以税率计算的方式得出;增值税核算制度下,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别通过应交税金来核算。而“营改增”施行后,会计处理有明显的变化,包含在收入核算、购入核算、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核算等。随着核算难度的增加,一些会计核算体系不够完善的企业,就容易出现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与此同时,目前服务业企业规模普遍不够大,其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大多开展混合多项的经营业务,而“营改增”要求混合经营行为再不能明确区分各类业务明细账时,税率要从高征收,这就给中小型服务业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了较大的难题。

  三、对“营改增”的意见建议

  一是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营改增”最核心的问题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服务型公司由于大多数采购是面向零售市场或者分散的个体户的,因而往往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公司需事先规划分析日常采购过程中的费用有多少是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这样才能够降低自身的税负压力。众所周知,“营改增”后,对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来抵扣的进项税金额越大,企业的税负就会越轻。倘若企业可以用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少,则很可能造成企业的负税不减反增的现象。因而,“营改增”之后,企业应尽可能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二是建议扩大简易计税范围。对主要依靠劳动力数量和素质的劳动与知识密集型服务等非生产性服务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避免“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税负增加,以及与国家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保持一致。

  三是加强“营改增”工作中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高度的异质性是服务业行业具有的共同特点,各企业又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对于各企业的政策要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

  四是积极开展“营改增”政策的培训工作。建议政府加大“营改增”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积极应对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同时企业也应针对变化加强相关财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在培训中,既要注重相关收入的核算,也要加强对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同核算业务变化的培训,使财务人员更好适应变化,只有财务人员过硬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为企业降低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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